易贤网培训资料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二节宪法
来源:易贤网 阅读:14129 次 日期:2010-04-07 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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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情  分  析

宪法部分在公务员考试中占有一定比例,以考查宪法的法条为主。要在宪法部分取得好的成绩,熟记宪法所涉及的相关法条是必须的。在记忆的基础上注意理解,否则无法应付较为复杂的案例题目。此外,研习历年考题也是复习宪法不可缺少的环节,考生应注意总结,针对自己的知识盲点和易混、易错内容进行重点识记。用串连记忆法,以点带面,争取通过一道题掌握多个知识点。

纵观历年公务员考试,宪法部分出现频率较高的考点主要包括: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我国的民族自治地区及其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我国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程序,实施宪法监督的机关;中央国家机关的组成、任期、职权。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原则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

2.宪法的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成及其运作的原则等。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有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程序。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为以下几项:(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法治原则。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建国纲领。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此后这部宪法先后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作了全面修改。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1982年宪法作了四次局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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