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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统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家统计局10号令与《河北省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2015年度我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一)报考对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考试科目和时间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安排,2015年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为9月20日。考试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上午9:00——11:00 《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
下午14:00——16:00 《统计法基础知识》
(三)提交材料
①领取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交验)和复印件一份;
③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照片三张;
④合格学历证书原件(交验)和复印件一份(统计类考单科者提供)。
统计人员提交的上述材料①②③由县区留存。④提交市局审验。
(四)受理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
(五)报名方式
申请人到所属县(市)、区统计局报名。
(六)有关要求
1、加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会议等灵活多样的宣传手段,不断加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报名受理工作,为顺利开展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2、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一是8月10日前完成报名人员信息录入工作,上报考生上报文件.Xls(在信息录入时要特别注意录入的格式!)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场备案表》。二是10月底以前以电子版形式上报以下材料:本年度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总结(包括开展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等。2015年度工作开展的量化指标(见附件)三是及时下发考试成绩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15年统计继续教育工作仍按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统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发﹝1997﹞52号及我省的有关文件执行,每个学员每年要完成32课时的培训学习。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具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的统计从业人员,均须参加统计继续教育。
(二)培训内容
为适应新形势对统计人员的新要求,统计继续教育学习科目定为:《基层统计分析实用案例》。
(三)培训考核
考核采用百分制,由到课情况、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考试由省统计局统一命题并提供试卷,市统计局按省局要求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各县(市)、区统计局做好培训组织工作。
石家庄市统计局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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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统计从业资格工作量化指标表》来源于石家庄统计信息网,最近更新于2015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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