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来源:哈尔滨理工大学网 阅读:1448 次 日期:2015-09-22 10: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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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各有关部门:

《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5年8月31日第47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理工大学

2015年9月2日

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及已毕业的研究生,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申请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参评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四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思想进步,政治方向坚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恪守学术道德;

(四)学习刻苦,学风端正,学习成绩优秀,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或其他语种通过与英语四级相应等级的国家考试;

(五)科研创新能力或专业实践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参加高水平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且是主要研究成员;

2.在高水平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4.积极参加各类省级(含)以上科技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

第七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而受到惩处或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参评学年有重修记录者。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处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学生工作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并指定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评审委员会名单及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开展初步评审工作,评审中应充分尊重学科、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党支部(或研究生代表)的推荐意见。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拟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评审结果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最终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通过计划财务处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部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研究生部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依据本办法,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及评定实施细则。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及相关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按照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实施细则,重点考察其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具有公平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 对于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其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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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来源于哈尔滨理工大学网,最近更新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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