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贵州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来源: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网 阅读:951 次 日期:2015-11-05 09: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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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根据《贵州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 织

第一条 贵州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由贵州省气象学会组织。

第二章 报 名

第二条 贵州省气象学会应提前一个月在“贵州气象在线”(www.gzqx.gov.cn)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布考试时间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参加考试人员需符合《贵州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相应的资格申请条件,在考试开始前十天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气象学会秘书处报名,并按规定填写《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和1寸免冠半身彩照3张,同时缴纳考试相关费用。

第四条 贵州省气象学会根据《贵州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具备申请资格后,及时通知报名人员参加考试。

第三章 考试与评卷

第五条 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

第六条 考试结束后,贵州省气象学会应密封考试试卷,并及时送往评卷地点。

第七条 贵州省气象学会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评卷。评卷人员应严格按标准答案评卷,不得徇私舞弊。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场所。

第八条 贵州省气象学会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5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对自己的考分有疑问的,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贵州省气象学会提出查询。

第九条 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同类考试补考一次。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条 在报名注册之后发现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如发现冒名替考、作弊等有违反考场纪律者,考试成绩无效,且两年内不得参加同类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贵州省气象学会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对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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