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贵州省2011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来源:贵州人事人才网 阅读:2303 次 日期:2011-08-03 11: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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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龙开发区,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的通知》(黔人通〔2009〕204号)、贵州省人社厅《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组织实施好铜仁地区2011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习对象及计划安排

(一)就业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的主要对象为贵州籍、尚未就业的省内外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部分特殊专业,目前仍未就业的2010届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也可参加就业见习。

(二)计划安排。2011年铜仁地区计划安排220名左右,其中:地直部门25名、铜仁市25名、万山特区5名、玉屏县15名、江口县15名、松桃县35名、思南县35名、德江县20名、印江县20名、沿河县20名、大龙开发区5名。各县(市、特区)可根据今年工作实际,按照省、地统筹见习计划、属地保障原则适量增加见习计划数。

二、保障政策

见习期为六个月至一年,见习期间学生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同级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进行补助,见习单位补助不足部分,也可根据工作情况适当给予提高补助,见习单位补助部分列入该单位财政经费开支范围。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由同级财政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三、派遣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岗位征集。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充分挖掘本单位就业见习岗位潜力,千方百计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见习岗位,特别是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就业见习岗位,以确保高校毕业生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高。及时将岗位征集情况填列《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附件1),各县(市、特区)“引导办”要做好岗位征集汇总和发布工作。

(二)报名时间: 9月12日 至15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50)。

(三)报名地点:地、县(市、特区)“引导办”采取现场方式组织高校毕业生报名。地直单位见习人员报名点设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促进科(地区“引导办”);各县(市、特区)见习人员报名点设在各县(市、特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引导办”)。详见《2011年铜仁地直及各县(市、特区)企事业单位见习岗位计划表》。

(四)现场报名时需提交的资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2.毕业证书;

3.有效居民身份证;

4.近期二寸免冠照片3张;

5.报名表(一式三份);

6.其他有关证件。如:学位证书、党员证明、各种优秀证书或证明。

以上资料中,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证书、报名表、居民身份证为必提供材料,其他有关证件可根据学生本人情况如实提供。现场报名除审原件外,还须提供相关复印件1份。

(五)审核推荐。9月下旬,地、县(市、特区)“引导办”分别对地直单位和各县(市、特区)报名者进行审核推荐,确定进入体检的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单。审核推荐按以下标准优先推荐:

1.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优先;

2.专业对口优先;

3. 品学兼优学生优先;

4.属地原则优先。

(六)体检。 10月15日 左右,地、县(市、特区)“引导办”分别组织地直单位和各县(市、特区)入选人员进行体检,体检费由学生自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凭有关证明减免体检费。

(七)派遣。10月20 日前,地直单位和各县(市、特区)见习人员分别由地、县(市、特区)“引导办”按照体检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复审,确定人选,并开具报到证。同时,根据体检不合格的人数及时进行补检和补录,确保任务完成。

(八)后续管理。地直单位和各县(市、特区)见习生凭地、县(市、特区)“引导办”《报到证》与见习单位签署《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一式五份,主管部门、“引导办”、见习单位、见习生存档、见习生本人各保留一份)。见习单位于见习工作结束后10天内将见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引导办”。 10月25日前 ,各县(市、特区)“引导办”对确定的人选和本地见习工作情况总结报地区“引导办”,并由地区“引导办”建立见习人员信息库。

四、管理要求

(一)见习生的接收。入选学生本人持“引导办”开具的见习报到证及相关材料,5日内到见习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报到。见习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安排见习生前往见习单位参加工作。见习生报到后,接收单位要及时与学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附件3),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引导办”备案。见习单位与见习生签订协议后,由同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函调学生档案统一规范管理。见习单位要配合同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做好档案接收和移交工作。

(二)保险办理。见习单位与见习生签订协议后,要及时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三)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发放和申领。各见习单位要按月及时足额发放见习生生活补助费。财政补贴部分由见习单位统一垫付,“引导办”于见习期满后据实核拨。各见习单位于次年凭经费申请函、见习生期满鉴定表及单位账户信息等到同级“引导办”核拨见习生生活补助财政保障部分。

(四)见习生的管理。各单位要按照《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见习生进行日常服务管理。积极为见习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按月发放生活补贴。见习期间,应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就业见习期满,见习单位要积极为学生创造就业机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以聘用或招考、临聘等方式将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符合岗位技能需要的学生留下来。

(五)见习期满相关事宜。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不得无故辞退见习生;自愿申请退出的,由见习单位出据意见,并报同级“引导办”备案。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如实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填写《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一式叁份(学生本人、见习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并报“引导办”审核后,发放《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书》,作为今后推荐见习人员就业,并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的依据。

五、其他要求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各级“引导办”具体负责。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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