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加快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方案的实施,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构建符合博士研究生招生规律的机制与模式,充分发挥博士生导师和专家组在博士生招生中的作用,切实选拔专业基础扎实、科研能力强、具有培养潜质的优秀创新人才,进一步提高博士生的招生质量,我校在2016年的博士研究生招生中继续实施“申请-审核制” 试点改革。
一、组织领导
(一)试点学科博士生“申请-审核制”属于我校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的组成部分,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二)试点学科所在学院须成立由院长及当年获得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5-7名组成的博士生招生工作专家组,由院长任组长,负责组织本学院博士生的申请、审核工作。
(三)博士生招生工作专家组需根据“申请-审核制”工作要求制定符合本学科特点的审核方案。
二、招生计划
试点学科当年获得我校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均可通过“申请-审核制”的方式招收博士生;未通过“申请-审核制”招收博士生的指导教师的招生指标纳入2016年博士生普通招考。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符合我校2016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二)申请者为全日制普通硕士研究生毕业(含应届硕士生)的非在职人员。
(三)申请者具备所攻读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四)申请者在以往的学习和工作经历中表现优异,在与报考学科相关的领域中取得较出色的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具体要求如下:
报考自然科学类学科的申请者,必须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不含专刊、增刊)上发表3篇(含3篇)以上的与报考博士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有2篇为核心期刊论文)或1篇SCI论文。
报考人文社会类学科的申请者,必须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不含专刊、增刊)上发表2篇(含2篇)以上与报考博士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为核心期刊论文,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发表。
(五)外语须通过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或大学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四、申请材料
(一)《延边大学2016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
(二)报考导师填写的《延边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导师考核和推荐意见表》;
(三)报考学科相关领域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信两封,报考导师不撰写推荐信,如申请者报考博士生导师和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导师为不同老师,其中一封推荐信原则上由申请者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导师撰写;
(四)本科和硕士的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提供硕士学生证复印件)、本科和硕士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应届硕士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复印件;
(五)硕士研究生阶段成绩单。由考生所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非应届毕业生也可由考生档案所在人事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
(六)外语等级证书或成绩单等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往届生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和结论部分,应届生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八)已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
(九)个人自荐材料(格式不限),内容包括个人的学习、工作及学术研究经历,攻读博士学位的目的和拟进行的科学研究设想,学术或专业兴趣,职业目标和规划等。
(十)其他可以体现本人学术水平与能力的相关材料等。
申请人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确保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可信。如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作弊及其它违纪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随时取消其录取资格及学籍,并不接受其再次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者将申请材料提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初审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二)研究生院将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移交给报考专业所属学院,由学院负责通知申请者来校参加考核。
六、审核办法
(一)综合能力审核。由学院博士生招生工作专家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其进行综合评定。
(二)专业能力和外语水平审核。博士生招生工作专家组应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科学设计审核方式。考核分为业务课能力和外语水平两部分,每部分满分为100分。考核可以采取笔试、面试和撰写科研报告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学院、学科确定。
(三)政治素质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情况、人文素质以及言谈举止、礼仪及心理状况等方面。
综合上述审核结果,博士生招生工作专家组按照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科目给出每位申请人的两门业务课和外语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审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以上所有审核内容应有可以复查的审核记录材料,并妥善留存。
七、录取
(一)学院博生生招生工作专家组根据招生计划,综合申请者审核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二)学院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拟录取名单及申请人的审核结果材料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根据学院审核结果,并结合导师的招生名额情况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
八、工作原则
(一)“申请-审核制”招收博士生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监督到位,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二)要充分发挥导师和专家组审核作用,尊重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自主权;相关导师也要利用好该办法,积极组织优秀博士生源。
(三)学院要在学校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科学的审核办法和实施细则,科学选拔,全面考查,客观评价,突出重点,强化对申请人专业学术潜质和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审核。
(四)博士生招生工作专家组成员须遵守学术、职业道德规范。对于违背招生纪律的成员,免除其成员资格,暂停其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对出现问题的学院、学科单位,将视具体情节给予暂停“申请-审核制”招生资格、削减招生计划等处理。
九、其他
(一)未被“申请-审核制”招生录取的申请者可报名参加我校博士生2016年普通博士生招生考试。
(二)“申请-审核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不再参加我校2016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但须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进行现场确认。网上报名时申请人报考方式请选择公开招考,并须在“备注栏”内注明“申请-审核制”。
(三)通过“申请-审核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为非定向就业培养,学习年限、毕业、就业、缴纳学费政策及奖、助学金政策等与其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