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于做好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来源:成都人事考试网 阅读:1004 次 日期:2012-03-01 10: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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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级有关部门,各驻蓉单位人事处(科):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6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考试时间及科目

报名时间: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资格审查时间: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

缴费时间: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4月3日

准考证打印时间:2012年6月11日至6月17日

考试时间:2012年6月17日

上午 9:00-12:00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下午14:00-17:00 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二、报考条件及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一)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三)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四)《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试《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受聘担任工程师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

三、报名程序

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

(一)报考者登录成都人事考试网(www.cdpta.gov.cn),认真阅读有关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后,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上传相片,相片为报考者近期的免冠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格式,大小应小于20K。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根据报考者所传相片的质量在网上进行审核,并在报考者报名后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相片质量审查不合格的,报考者按要求重新上传。通过相片质量审查合格的考生,如实、准确填写《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的各项内容。

(二)报考人员上网自行打印本人所填报的《报名表》,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还须打印《2012年度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免试科目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携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培训中心(地址:成都市西安南路126号托福大楼5楼,咨询电话:028-87711968)进行资格审查并签字、加盖公章。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即可网上缴费完成报名手续。若无网上缴费条件,请持《报名表》上的条码到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缴费并办理考试报名确认手续。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成都市中南大街56号2楼,咨询电话:028-86150916。

往年已报考人员在网上自行填写报名表后直接网上缴费即可完成报名手续。

资格审查人员须在《报名表》和《2012年度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免试科目申报表》上明确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做到谁复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必须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进行严肃处理。

四、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69号)文的规定,应考人员每人每科收取报名考务费60元,报考两科的每人共缴纳报名考务费120元。

五、其它注意事项

考试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考试时考生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考生凭身份证原件(不含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时提包、书籍、资料、手机等物品一律不得带至座位,违者按违纪处理。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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