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素质和身体条件;
5、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30周岁以下(1986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6、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和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
1、曾受过刑事处罚;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曾被有关单位开除公职或被单位辞退的;
4、曾在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
5、其他不符合招聘单位有关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