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学术背景,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能胜任所应聘岗位的工作;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一)。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曾在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
5.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