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遴选条件和资格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品行端正,作风严谨,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2、爱岗敬业,履职尽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能力水平;
4、身体健康;
5、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报考具体岗位还需具备以下资格:
1、报考县委办、政府办公务员岗位的还需具备:
(1)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含试用期);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7月3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可放宽到40周岁(1976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2、报考县委办、政府办全供事业岗位的还需具备:
(1)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3)具有3年以上县直一级单位或乡镇(街道)办公室工作经历且有公文写作能力的,学历可放宽到专科,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6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3、报考县人大办公务员岗位的还需具备:
(1)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6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3)文秘岗位应有一定公文写作能力,财会岗位应有财会专业知识,法律岗位应有法律专业知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