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选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选聘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人事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在考试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场次考试成绩无效: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或者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选聘考试机构或者选聘单位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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