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1172 次 日期:2007-11-24 10: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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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劳动力市场看,由于我国劳动力将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2000年,农村富余劳动力已达两亿人,而且每年还新增劳动力约1000万,其中700万在农村,而这当中每年还会有100万人加入到农民工大军中。因此,城市农民工市场供大于求的现象会长期存在,这就决定了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廉价地位。从社会因素看,劳动力市场雇佣双方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农民工处于不利的、软弱的境地。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农民工普遍默认自己的工资比城市工低,更不敢奢求城市工所享有的住房、医疗、子女受教育等待遇。从雇主一方来看,他们之所以愿意雇用农民工,重要的原因是可以大大降低劳动力的使用成本。针对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种种问题及原因,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完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律法规是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根本所在。要把农民工对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和住房、子女上学等需求纳入城市公共服务的范畴,积极探索适用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工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要完善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从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劳动监察、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在积极完善劳动立法的同时,在制定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时要尽可能考虑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对农民工适当作出特别规定,还可以制定适用于农民工的单项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标准。
  二、加强组织保障力度。切实解决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建议政府成立农民工进城务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关部门和地区间合作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保护农民工利益、维护农民工权益问题。比如,建立农民进城务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公安、教育、工商、新闻、司法、城建、安全生产等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应参加统筹协调农民工规划、劳动管理及权益保障工作,确保中央关于农民进城务工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三、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健全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应向街道、乡镇和社区延伸,力争在基层及时预防和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监察执法部门特别要切实承担起查处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事件的主要职责,切实解决执行劳动法不到位问题,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的“信用匮乏症”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为了防患于未然,应尽快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劳动合同备案、工资保障准备金等预警制度,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四、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及时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工作为个体太分散,且雇主和农民工之间缺乏一个进行有效沟通和谈判的制度平台,当权益受损时只能被动地等待政府出面。这个制度平台就是政府、雇主与工会三方的协调、制约机制。它在组织层面上表现为政府、雇主、工会的三方监督、协调、制约,在运行机制上,政府负责制定有关劳资纠纷的法规规章,规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解决的原则、程序等;当发生农民工权益受损时,则通过雇主和工会之间的谈判、协商解决。政府则负责对这个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落实、执行。
  五、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包括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不受侵害)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要加大对《建筑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建设单位、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对这些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为这些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二)要加强对《建筑法》《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这些法律法规在各个环节上的全面贯彻落实,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明确执法责任,强化执法手段,确保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不受侵害;(三)要督促政府完善保障机制,督促劳动保障、工商、公安、城建、司法、工会等部门通力协作,共同搞好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四)要加大对确立劳动关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工和用工单位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以便从法律上规范农民工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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