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昆明总医院(原四十三医院)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简章
来源:昆明总医院(原四十三医院) 阅读:5019 次 日期:2008-01-16 23: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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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聘用人员。我院聘用人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医院自主聘用,未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认可,与聘用单位不存在法定的人事依附关系的社会专业技术人员。聘用人员在院工作期间,根据劳动合同与医院保持劳动关系,合同一旦解除,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二、关于合同签订。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考察合格即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聘用人员的聘用、续聘、解聘事项,按照医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的具体约定执行。

三、关于聘用人员管理。聘用人员的人事代理、教育管理、职称晋升工作、考核考评、评先评优、进修学习、学历升级、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以及参加部队执行特殊任务等按医院有关规定落实。

四、关于聘用人员待遇

1、聘用人员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学术待遇、休假待遇。

2、聘用人员生活福利待遇。聘用人员生活福利待遇由工资、超劳务补贴(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组成。

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略表

技术职务(资格) 基本工资 补助补贴
基本工资 年度增资(当年起每年) 综合补贴 学历补贴
最初职 500 20 每人每月200元 大专20元
初职 600 30 大本(非全日制)30元
中职 800 40 大本(全日制)50元
副高职 1000 50 硕士80元
高职 1200 60 博士100元
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工资:高职每月800元,中职600元,初职500元,不再发放补贴补助。

聘用人员超劳补贴(奖金)按医院超劳务补贴核算管理办法核发。

3、保险待遇。签订正式合同的聘用人员,医院按规定为其购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社会保险。

4、聘用人员其它待遇。聘用人员工作用车、出差乘坐车船标准、就餐、小孩入托、住房、过节费等福利待遇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地址:昆明市大观路212号昆明总医院人才分中心办公室,咨询电话:0871-4774466,联系人:向干事、王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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