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公务员招录面试公告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阅读:1133 次 日期:2011-01-26 1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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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我部2011年公务员招录面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准考证号为序)

姓 名 性别 准考证号 姓 名 性别 准考证号
张 江 119111072218 蒋 璟 119145220930
林 楠 119112030504 彭栋才 119153310416
刘鸿儒 119112110614 杨 立 119161024918
邓 斌 119113020803 肖 晶 119162014922
米 凯 119121512410 鞠宇平 119170021323
孙向欣 119123075517 齐 干 119170051525
许 果 119132141503 贺 丽 119170120117
仲斐斐 119132277813 赵 亮 119170152008
冷 冰 119132282301 刘大钧 119170171311
陈 丽 119132545516 延扬帆 119170382030
李 辰 119133064109 卢 嘉 119170420303
潘 辉 119133066301 国胜兵 119170763306
张培培 119133275914 杨国强 119170821302
张 伟 119139654001 周晓杰 119170834208
高 升 119141013304 贾 濛 119171030923
王煜华 119142220421 文 捷 119171150607
康忠荣 119142413614"> 王志强 119171251009
杨道明 119142414622"> 丁富军 119171450521
李 明 119142421620 高飞鹏 119171454301
褚苗苗 119144014517 韩 健 119171461526
李信恒 119144014525 胡 荣 119171464413
范宏柱 119144014529      

二、各职位最低分数线

用人司局 职位名称 职位代码 最低分数线
办公厅 秘书处 401001001 101.1
主任科员以下
法规司 法规处 401002001 114.9
主任科员以下
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研究室) 发展研究处 401003001 106.6
主任科员以下
住房改革处 401003002 112.1
主任科员以下
标准定额司 标准规范处 401004001 118.1
主任科员以下
建筑市场监管司 招投标监管处 401005001 109.4
主科员以下
建设咨询监理处 401005002 115.2
主任科员以下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工程技术处 401006001 113.3
主任科员以下
村镇建设司 小城镇与村庄建设指导处主任科员以下 401007001 105.1
村镇规划处(综合处)主任科员以下 401007002 104.6

三、面试确认

面试时间初步定于2月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公告。参加面试的考生,请于2月1日17:00前以电话方式向我部确认(电话:010-58934515)。

四、递交材料

(一)参加面试考生,请于2月11日前将下列材料邮寄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机关人事处。

1、考生报名登记表,须贴本人近一年内一寸免冠彩照。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已获得的各学习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材料:

考生身份为应届毕业生的,需提供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如因学校放假原因无法盖章的可用就业推荐表替代,待面试时再提供报名推荐表。

考生身份为社会在职人员的,需提供工作证复印件、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和户口卡复印件。同意报考证明中需注明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

考生身份为待业人员的,需提供档案所在街道或人才中心开具的待业证(须注明开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及户口卡复印件。

考生身份为留学回国人员的,需提供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6、报考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研究室)职位的考生,需提供报名时所列曾发表或撰写的文章。

(二)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收件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机关人事处;邮政编码:100835。

请在信封上注明“公务员面试材料”。考生提交的材料不再退还。

(三)面试时请携带以上要求提供材料的原件进行现场复核。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参加面试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五、体检、考察人选的确定

按照各职位考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待面试全部结束后,通知有关考生进行体检。考察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项

(一)考生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报考资料不全或信息虚假的,将取消面试和录用资格。

(二)面试确认后,因考生原因未参加面试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联系电话:010-58934515

联系人:施鹏袁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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