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政策解读
来源:罗田县教育局 阅读:1722 次 日期:2016-04-29 14: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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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注册的范围

从今年起,我省全面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各市州不得借故拖延或不开展试点工作。已参加试点工作的市州今年也必须开展这项工作。

2.定期注册的对象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教研机构在编在岗教师以及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

这里要注意几点:一是公办学校和教研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纳入注册,凡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编的暂不纳入。二是教研机构特指教研室、教科所,其他如电化教育机构、装备站、勤办、教师进修学校、招办、考试院等暂不纳入。三是高等职业学校中从事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师暂不纳入。

特别强调一点,未纳入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仍具有法定效力,不需要重新考试,也不会因为未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变持证人的有关待遇。

3.定期注册的性质

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定期注册不改变教师资格证书的类别。对于“高证低聘”问题,各地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过程中,不得把高一类别的证书注册为低一类别的证书。如,某教师持有高中教师资格证书,但在初中任教,注册时不得把该教师的高中教师资格证书注册为初中教师资格证书,只需按注册条件判断其合格与否。不允许对“低证高聘”人员进行注册,对这类人员,一律给予“暂缓注册”结论。

4.首次注册的条件

关于师德考核部门的问题。师德考核结论原则上应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没有组织师德考核的,可由实际作出考核结论的单位代替。

关于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问题。一是类别问题。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简称“低证高聘”,包括持有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担任非实习指导教学任务)属于不合格持证上岗要求,如申请定期注册,给予“暂缓注册”结论。这类人员应调整到与资格种类一致的教学岗位,或重新申请与任教学段相一致的教师资格。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简称“高证低聘”),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向下融通的政策,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不强制要求具备与现任教学段一致的教师资格。二是学科问题。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与现任教学科不一致(简称“科证不一”)原则上不属于“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但考虑到历史成因及普遍性,特别是在小学教师向全科教师发展的趋势下,在首次注册工作中,可以不对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与现任教学科的一致性做出强制要求。

关于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劳动合同问题。参与注册人员所持合同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继续教育学时年限及周期问题。继续教育学时年限由2015年往前推算。任教5年及5年以上的,从2011年起到2015年止。文件中的“5年一个周期”是指自注册之日起到下一个定期注册之日止的5年,与各地确定的“继续教育周期”含义不同,这两个周期可以不一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的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是指定期注册周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不是各地规定的继教周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如,某教师2014年1月1日参加定期注册,2019年1月1日前需申请下一个周期的定期注册,这个周期为5年,这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周期。但有的市州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周期从2011年起到2015年止,也为5年。该教师定期注册周期内的继教学时应该从2014年至2018年年底计算,不应该从2011年至2015年计算,也不应从下一个继续教育周期2016年至2020年计算。

关于年度考核时间问题。根据“法不溯往”的原则,结合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建议和我省实际,首次注册人员只需提供近一年单位年度考核证明。有的地方2015年年度考核结果没有出来,可以提供2014年年度考核证明。

5、具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

关于同一人员持有多种类型教师资格证书的问题。在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或附设有学前教育的小学任教,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结合申请者本人意愿,对不超出本校实际办学范围的一种类型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在独立建制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或普通高级中学任教,只对与现任教学段相一致的此种类型的教师资格证书注册。

关于一人持有同一类型多个学科教师资格证书问题。如申请人只承担一个学科的教学,可对与承担近三年学科教学任务相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注册;如申请人承担有多个学科教学,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发展需要,结合申请者本人意愿,对其中一个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6、属于定期注册范围但无教师资格或无教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

关于可查证并属实的。凡经查证,历史上曾认定过教师资格,但证书遗失或因各种原因未拿到过教师资格证书的,按照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程序办理。如果无法确认原编号的,可以重新编号,但流水号应从最大号递减编号,并做好记载。

关于无法查证的。历史上曾认定过教师资格的但无法查证的,属于无教师资格,需按照现行政策重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注册机构需将无教师资格者的个人信息导入定期注册信息系统,给出“无教师资格”结论。对于无教师资格者,需限期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否则,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7、教师资格合法性存疑的处理

定期注册机构对申请人所拥有的教师资格的合法性存疑的,须提请本机构纪检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教师资格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在核查结果得出前,定期注册机构需对当事人定期注册的申请按照正常程序给出相应的注册结论。若核查证实当事人拥有的教师资格不具有合法性,定期注册机构需根据当次定期注册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未结束的,更改注册结论;工作已结束的,撤销注册结论。

8、师德考核结果在定期注册中的运用

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第十条规定,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因此,各地在注册过程中如有因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人员申请定期注册,可以暂缓注册。但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注册不合格。对于因违反师德规定给予注册“不合格”结论的,各地应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由注册机构慎重讨论决定。

9、中小学教师暂缓注册的规定

关于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的问题。中止一学期以上的,暂缓注册。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但这些人必须达到注册的条件,如培训学时等,达不到注册要求的,暂缓注册。

必须指出的是,这其中不包括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和“退改非”人员。有些地方“早退”人员和“退改非”人员经批准可以不上班,但这是地方规定,与中央政策不符。

关于年度考核结果问题。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暂缓注册,其中包括年度考核未定等次人员,但因在试用期未定等次人员或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原因未定等次的除外。

10、暂缓注册人员的培训问题

暂缓注册人员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如县域内人数较少,可以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作出规定。

11、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规定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注册不合格。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有关部门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如与当事人谈话记录、电话记录或有当事人签字的告知单等。

12、定期注册的审核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请示教育部,从今年起,我省市州和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复核、终审。但是,由于定期注册信息系统在这个方面没有进行修改,因此,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仍需对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给出的“暂缓注册”或“不合格”结论在系统中给出意见。

13、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的特殊规定

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和特殊问题的处理,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相关意见办理。

更多信息请查看湖北省教师资格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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