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咸阳市杨陵区征兵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来源:杨陵区人民政府网 阅读:1366 次 日期:2013-07-24 15: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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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肃征兵纪律,确保兵员质量,严防征接兵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依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征兵命令》和各级征兵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有效遏制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正规征兵工作秩序,提高兵员征集质量为目的,总结和吸取近年来征接兵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认真落实各级关于廉洁征兵的规定要求,确保不发生责任退兵、上访告状和索贿受贿等违规违纪问题,切实保护应征青年及其家长的积极性,维护兵役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的良好形象。

二、征兵工作主要关口的责任

(一)病史调查是保证新兵质量的基础工作,由基层武装部组织实施。凡因调查不深不细,把有慢性病史和患有传染病、遗尿、癫痫、痴呆等疾病的青年送入部队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追究负责调查的专武干部的责任。

(二)体格检查是保证新兵质量的重点环节,由卫生主管部门负总责,征兵办公室体检组具体组织实施。凡在体检中擅自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对有明显身体缺陷而作出体检合格结论的;或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造成体检结果不准确的;或故意弄虚作假,更改体检结果的,追究有关科室体检医生或主检医生的责任。若因有关领导或征兵办工作人员授意,指使体检医生作出不符合事实结论的,要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政治审查是保证新兵质量的重要措施,由公安机关负总责,征兵办公室政审组具体组织实施。政审工作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应征青年学历不符合规定或在校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把关不严,填写不符合实际的意见的,追究学校签字领导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对明知学历不真实而出具假证明的,追究教育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人的责任;对应征青年违法乱纪行为没有认真调查掌握而在政审时签署合格意见的,追究辖区派出所政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对应征青年在外辖区发生违法乱纪行为,联审时该辖区派出所明知而没有及时报告的,追究该辖区派出所政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对应征青年年龄不符合规定、或擅自更改年龄的,追究辖区派出所政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对辖区派出所已提出疑议或已作出“政审不合格”结论,以及联审会上未通过的,区征兵办公室政审负责人仍签署“政审合格”意见,以及末按正常政审程序签署“政审合格”意见的,追究征兵办政审负责人的责任;未经政审负责人审查签名而擅自签署“政审合格”意见的,追究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四)审批定兵是保证新兵质量的关键步骤,在区征兵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实施。对不按集体定兵原则定兵而发生问题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受说情、关系干扰而擅自降低征集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违反规定办理异地入伍手续、超征非农户口青年的,按照谁主导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接兵干部的监督管理,征接双方密切配合,是保证新兵质量的必备条件。兵役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对接兵干部监督管理的责任。接兵干部在兵役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接兵干部违反政策规定,为不合格青年入伍说情,巧立名目向应征青年及其家长收取钱物,擅自与应征青年或其家长接触、变相索贿受贿,向兵役机关提出违反政策规定的无理要求,有意给征兵工作制造障碍的,一经查实,按有关纪律规定作相应处理。

三、对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对违纪违规或工作失职造成责任退兵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依据前款明确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征兵工作中常见违规违纪问题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与其工资待遇、奖金等利益挂钩。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律处分的实施办法为:对人武部干部职工的处理由人武部党委研究决定;对专武干部的处理,由人武部党委提出基本意见,商请区纪检委、监察局和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分决定;对其他人员的处理,按照其隶属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商请示范区、杨陵区纪检监察部门和所在单位实施处分;对接兵干部的处理,由区征兵办公室将其违纪违规事实通报所在部队,要求部队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区征兵办公室。

(二)凡发生责任退兵或严重不良影响问题的单位,问题暴露的当年不得评为党管武装先进单位,对各乡(镇)、街道办考评时,武装工作分值计为零。专武干部不得被评选为任何先进个人和提升使用或调整重用。

(三)办理退兵和协调处理有关事宜的一切费用由相关责任人个人承担,并处500—1000元罚款。

杨陵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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