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方案
来源:丽江市人事局 阅读:2620 次 日期:2010-07-15 09: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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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09〕132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我市二0一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200人的目标任务要求,现将我市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的各项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主要对象

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主要针对2009、2010年高校毕业未就业的毕业生,见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12个月。已参加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的政策待遇

根据《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09〕132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参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的待遇为: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800元(其中省级财政200元,见习同级财政200元,见习单位不得低于400元),并由见习单位购买人生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间和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招聘的,见习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见习期间,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见习期满未被单位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创业能力和愿望的,各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相关服务。

三、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的条件要求:

身体健康、能服从就业见习单位管理,参加我市组织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需填写《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推荐表等材料,直接到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报名。

四、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单位的条件要求:

1、就业见习单位要制定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的管理办法,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对在岗人员情况进行按月考核报送。

2、与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基地应与高校毕业生签订《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附件5),明确期限与岗位,津贴补助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发放不低于400元的生活补助费。

3、就业见习单位必须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购买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及时解除就业见习协议,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出具见习证明并向对其认定的人事部门报送就业见习总结。

6、核拨经费提交材料:(1)2009年度《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2)见习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费领取名册(需见习人员签字并加盖财务公章);(3)收款收据(区县人事局需提交资金拨付凭证的复印件),所需材料市直见习单位在核拨审核时提交。

7、为便于财政补助经费的领取发放,财政补助经费采取一个季度核拨一次,见习单位可先按月垫付再到人事部门拨款,核拨时需验证在岗人员身份证原件,如第二次仍无法提供验证身份证原件则停发财政补助经费。

8、就业见习单位要严格执行《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09〕132号)和丽江市二0一0年就业见习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

五、就业见习岗位的报送

此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名额采取如下方法报送:企业自愿报送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报完结束,在报送提供岗位后一个月内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到岗。对没有高校毕业生见习人员到岗的岗位,其它企业在取得人事局的同意后,可重新提供新的见习岗位,并接收见习人员到岗见习,请有意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企业,将能提供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数、对就业见习人员的条件要求在7月31日前报丽江市人事局,以便及时进行公告,确保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的完成。

六、联系方式

市人事局:人才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  赵福綦

联系电话0888—5156861

古城区:  联系人   雷晓云

联系电话 0888—5157697

玉龙县:  联系人   谢琼

联系电话 0888—5391178

永胜县:  联系人   谢福智

联系电话 0888—6521135

华坪县:  联系人   刘光明

联系电话 0888—6475077

宁蒗县:  联系人   松兴慧

联系电话 0888—5524228

附: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32号)(详见丽江人事人才网http://www.ljrsrc.cn/)

丽江市人事局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精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促进就业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健全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帮助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升华理论知识、增长实践技能、缩短工作适应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 目标任务

2009年至2011年,力争组织3万名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一批覆盖各专业、各地区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立一批省级和州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2009年,力争组织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具体任务见附件1、附件2。

三、建立见习基地

(一)设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有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积极性;

3.有良好的见习场所,能够提供10个以上,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特长;

4.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5.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申报程序

1.省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附件3 ),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2.州市、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并附上述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向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3.驻滇中央企事业单位等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并附上述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下同)申报。

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即认定为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三)见习基地授牌

年度内累计提供50个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经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有关责任部门共同审核合格的,授予“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标牌。对符合国家级见习示范基地条件的,将推荐申报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各州市可参照确定州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授牌。

四、组织参加见习

(一)提供见习岗位。见习基地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岗位信息(含见习岗位、期限、专业要求等有关信息)。

(二)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媒体以及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等多种渠道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三)组织见习报名。我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高校云南籍拟回滇就业的毕业生)均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12个月。

申请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须填写《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附件4),并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推荐表等材料,可直接到见习基地报名,也可到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到本校的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报名。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等就业见习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报名点或开通毕业生就业见习网络报名功能,接受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

(四)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基地应与高校毕业生签订《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附件5),明确期限与岗位,津贴补助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

(五)出具见习证明。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应为见习毕业生出具就业见习证明(见附件6),并向对其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就业见习总结。

五、提供见习服务

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与服务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见习期间和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见习期间,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见习期满未被单位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创业能力和愿望的,各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相关服务。

六、见习生活补助

(一)补助的标准。见习期间,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00元,见习基地不低于400元,并由见习基地为见习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州市政府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见习基地在见习期间支付给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助、特殊工种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省级补助的申请。州市级(含县级)认定的见习基地向所在地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附件7),并提供以下材料:1.《云南省高校毕业就业见习协议》;2.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推荐表;3.见习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费领取名册;4.高校毕业生见习考核情况。省级认定的见习基地,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填报《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并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三)省级补助资金的拨付。省级财政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将补助资金核拨各州市。当年内,省级财政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预拨补贴资金,首次预拨部分不低于60%。次年1月底前,各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资金结算报告,并附审核完毕的《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见习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费领取名册及省级见习生活补助资金拨付凭证的复印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进行资金结算,多退少补。省级认定的见习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拨付见习基地。

七、职责分工

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个私协)、省工商联和团省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做好见习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见习信息发布、见习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省教育厅负责做好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工作,承担动员、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工作,指导高校将就业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承担的见习生活补助经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团省委分别负责动员、推荐一批经营管理规范、效益和信誉好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并完成省级授牌的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任务;配合有关部门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基地见习和加强对见习基地日常管理。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的见习工作机制。团省委要继续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创建工作,将高校毕业生见习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任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在当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教育、财政、经委、卫生、国资、工商、工商联和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确保本地毕业生见习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州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工作。

各地和有关部门已开展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可纳入本地区和本部门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任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要指定专人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工作指导,努力提高见习质量;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

八、宣传表彰

各级政府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帮助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就业见习政策和意义,宣传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成功就业的典型,宣传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 树立见习单位的良好社会形象,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团省委要定期、不定期对见习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对提供岗位数量多、岗位质量高、见习待遇好、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多的见习单位,以及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州市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附件 :1.2009年省级授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任务分配表(略)

2. 2009年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分配表(略)

3.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4.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

5.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

6.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

7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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