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15年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基础》答疑(一)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会计处网 阅读:704 次 日期:2015-09-01 10: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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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辅导教材对新政策没有及时更新的内容,是按教材所写备考还是按新政策备考?

解答:以考试大纲确定的内容和范围为准。

2.请问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但社保缴费不满15年,企业可以辞退该职工吗?如果可以,需要付经济补偿金吗?

解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达到法定条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第54页第3行“违约金是约定的,是指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之外的其他事项与劳动者约定违约责任”与第67页倒数第10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是否矛盾?

解答:不矛盾。关于竞业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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