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普洱市西盟县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来源:西盟县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734 次 日期:2021-05-12 17: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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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县2021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为做好西盟县2021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1〕2号)《普洱市2021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属于以下情况的人员:

(一)户籍在西盟县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二)持有西盟县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持有西盟县公安机构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普洱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上述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时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本省申请人相同。

(五)驻西盟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学历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身体条件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附件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附件2的要求,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

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考试要求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查询)。

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参加由所在学校按教育部统一要求组织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后申请参加免试认定,免试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须与该证书上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该证书在有效期内只能申请参加认定一次。

(六)免试认定

2016年前(含2016年)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可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三、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1.报名网址

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按提示选择相应现场确认点,网报时间到期,本省报名端口将自动关闭。

请各位考生网上报名时注意选择并核对现场确认点。社会类考生请选择“西盟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确认点;网上报名为预报名,所有报名信息以申请人在现场确认时提供的真实证明材料为准,在现场确认审核后方可完成申请。

2.网报时间

5月20日9:00至6月22日17:00(其中6月1日至6月6日网站维护,网站访问功能关闭,期间不能开展网报,如遇政策调整另行公告)。

3.认定机构

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申报选择西盟县教育体育局确认点。

4.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确定任教学科须与报考专业相同。

5.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1寸电子照片(格式:JPG/JPEG,彩色白底,不大于190K,与粘贴在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

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

(二)现场确认

1.时间、地点安排

社会考生:已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申请认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社会考生到西盟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进行现场确认。

具体地址:西盟县兴盟路332号 西盟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2021年5月24日—6月25日期间的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周末除外)。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应及时查阅相应认定机构网站上发布的认定公告,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网上申报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查阅相应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公告,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携带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现场确认须由考生本人办理,他人代办的不予受理)。

2. 现场确认须提交的材料

由申请者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西盟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进行现场确认。确认时,需按顺序整理提交以下材料: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驻西盟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

(3)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网报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

(4)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5)提供《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原件(见附件2),经普洱市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体检后,体检结论签署“合格”且有体检医院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原件。体检报告仅限当次认定有效。

注意事项:

①《 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附件3)由申请人下载后,粘贴本人一寸照片自行到西盟县人民医院进行体检。

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有效期为半年。2021年9月10日之前的体检结果在2021年秋季申请认定时无效,申请人需重新体检。

对申请人孕期拍摄X光胸片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如下:

a.对于申请人已怀孕的,向医院提供相关已孕证明,可免检胸片;

b.疑似怀孕的,可以到医院检查,凭检查结果,已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c.备孕、哺乳期一律不免检胸片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7)提交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与网报上传相片同底版,照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8)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者,需提供有效期内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9)《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通过系统核验,无需现场提供材料。

(10)2016年前(含2016年)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对应的教师资格,此类人员现场确认时需提供含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完整成绩单和教育实习鉴定表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注:申请人在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时,所需材料凡经网报系统电子信息校验通过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此处所指的纸质材料包括学历证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校验不通过及其它系统暂无法校验的材料则需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认定和领取证书

社会类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结果及教师资格证书在30个工作日内由申请人至现场确认点进行领取。

四、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西盟县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能再受理并认定,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三)根据规定,申请人每年只允许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四)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结合我县疫情防控形势,请申请人提前注册好“云南健康码”,注册为绿码的方可到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

联系人及电话:徐老师 0879-8342037

西盟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

2021年5月10日

附件【附件3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docx

附件【附件2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docx

附件【附件1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docx

来源:http://www.ximeng.gov.cn/info/1025/409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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