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昆明理工大学 阅读:4116 次 日期:2007-12-10 16: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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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云人[2004]37号)、《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云人[2006]5号)和《云南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07]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根据学校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学校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学校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章  招聘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公开招聘的招聘对象主要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含就业期限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和除国有单位在职正式职工以外的人员,凡符合招聘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五条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学校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第六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其他岗位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七)应届毕业生年龄须在30周岁以下,其他应聘人员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同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可放宽到45周岁;

(八)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招聘计划的制定和发布

第七条  制定招聘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学校的招聘计划人数须在省人事厅、教育厅批准的年度增人计划指标限额内制定;校内用人部门拟定的招聘计划人数须在部门人员编制限额内的拟定。

(二)重点招聘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适当招聘实验、图资和档案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严格控制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人员的招聘。

(三)优先招聘紧缺专业人员;优先招聘与用人部门所设学科和专业一致的人员;优先招聘公共基础课的人员。

(四)校内超编部门原则上不得新招聘人员,其中对急需紧缺专业可在教学专业技术岗位招聘博士研究生。

第八条  校内用人部门按照学校安排,根据本部门需要拟定部门招聘计划,明确招聘人员的岗位及数量、学历及专业要求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并报人事处。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人事处在省人事厅、教育厅批准的年度增人计划指标限额内,依据各部门的人员编制和现有人员情况,对部门招聘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校党委审议。

第十条  校党委审议通过的学校招聘计划由人事处上报省教育厅、人事厅审批。

第十一条  批准后的招聘计划由人事处下达到校内用人部门,同时在学校网站公开对外发布招聘公告。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一经确定,用人部门不得再行变更、调整。

第四章  应聘人员的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的报名申请由人事处负责受理,校内各用人部门不再受理报名。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应在规定的报名期限内登陆学校校园网主页进入《昆明理工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系统》,全面、准确填写《昆明理工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相关报名信息后提交网上报名申请。应聘人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网上报名申请提交后,不得修改。

第十五条  实行网上报名后,不再受理其它形式的个人报名,其他形式的报名无效。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由人事处负责。校人事处对照招聘公告和岗位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结果由人事处负责通过《昆明理工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系统》通知本人,校内各用人部门可通过《昆明理工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系统》查询了解应聘本部门人员资格审查情况。

第五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八条  符合岗位条件、资格审查通过的应聘人员方可参加考试与考核。

第十九条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不指定复习教材,考试方式根据专业和岗位特点确定。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为硕士及其以上学历的可免除笔试,直接进入面试;应聘人员是本科及其以下学历人员须参加笔试和面试。

第二十一条  笔试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组织,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3方可开考。

第二十二条  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中有放弃面试情况的,可依次增补进入面试人员。

第二十三条  笔试安排、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情况,由人事处通过《昆明理工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系统》通知本人。应聘人员应及时关注。

第二十四条  面试由各用人部门招聘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用人部门招聘工作小组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应聘人员的面试工作,面试一般采取集中面试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参加面试与考核人员应在面试或考核时向校内用人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昆明理工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

(二)个人自荐材料;

(三)毕业单位就业推荐表复印件;

(四)学习成绩单复印件;

(五)奖励等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中的教学、科研、实验岗位招聘的面试,主要以试讲的方式进行。试讲的内容以专业知识为主,由用人部门指定,同时用人部门应负责通知面试人员本人试讲内容、时间、地点等面试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面试试讲中,用人部门招聘工作小组成员应根据试讲情况按《昆明理工大学招聘人员考试测评表》规定的测评指标进行客观评价。试讲完毕后,招聘工作小组组长应对测评结果进行汇总,填写《昆明理工大学招聘人员考试总评表》。

第二十八条  面试成绩由用人部门招聘工作小组负责通知面试人员,并根据应聘本岗位参加面试全部人员的成绩,择优提出拟聘建议人选。

第二十九条  非教学、科研、实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的招聘面试,由各用人部门根据岗位特点自主掌握。

第三十条  招聘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或参加省外各类招聘会招聘具有硕士学位的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在招聘计划内人事处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直接考核招聘后,用人部门考试招聘人数相应递减。

第六章  拟聘建议人选的身体检查

第三十一条  拟聘建议人选应在接到通知10天内,从人事处网页下载《昆明理工大学公开招聘人员体检表》,按人事处统一安排,持《体检表》到学校校医院或指定的其他县级以上医院按规定项目进行体检。体检后向校内用人部门提交医院出具的有明确体检结论的《体检表》。

第三十二条  体检标准结合岗位特点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体检合格的拟聘建议人选,校内用人部门招聘工作小组应从人事处《昆明理工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系统》下载相应人员的《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一式四份),填写考试考核体检情况并由组长签字后报校内用人部门。

第七章  拟聘人员的确定

第三十四条  用人部门对部门招聘工作小组提出的拟聘建议人选进行集体研究,在学校批准的招聘计划范围内确定拟聘人员,填写《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一式四份),并签署基层部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用人部门确定拟聘人员后,将拟聘人员的以下材料报人事处:

(一)《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昆明理工大学公开招聘人员体检表》;

(三)《昆明理工大学招聘人员考试总评表》;

(四)《昆明理工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

(五)《毕业单位就业推荐表》原件;

(六)《学习成绩单》原件;

(七)个人自荐材料;

(八)奖励等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人事处根据校内用人部门的意见对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第三十七条  对复审通过的拟聘人员,人事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拟聘人员名单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的拟聘人员若有异议,需提交署名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人事处与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聘用条件的拟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书》,作为拟聘依据。

第八章  聘用与待遇

第三十九条  人事处将拟聘人员报省教育厅和人事厅审批,批准的《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为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的依据。

第四十条  经省人事厅批准的聘用人员持以下材料到人事处办理聘用手续:

(一)《报到证》(限应届毕业生)原件和复印件;

(二)与学校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三)各学历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职称等其他证书原件。

(五)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人事处与经省人事厅批准的聘用人员签订《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并约定相关事项,办理进校报到手续。

第四十二条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硕士毕业生试用期为半年,本科毕业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新聘用人员不合格的,校内用人部门应立即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报告报人事处,人事处按规定取消聘用。

第四十三条  受聘人员正式到岗工作后,纳入学校在职职工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  受聘的博士学位获得者,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学校还提供安家费人民币10万元,提供科研启动费人民币3万元。

第四十五条  在学校有引进人才预留房的前提下,学校为受聘的博士提供一套住房由博士本人购买(夫妻双方均在我校工作的不重复分房),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由校后勤集团或安居工程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六条  受聘博士配偶随调问题,根据受聘博士个人及配偶具体情况,由学校与受聘博士协商确定。对学校同意调入受聘博士配偶的,其工作安排由人事处根据各部门招聘博士的有关情况,实行交叉指令性安排。子女入学问题由校工会负责协助办理。

第四十七条  其他特殊人才的待遇,由学校和引进人员具体商定。

第九章  组织领导与纪律

第四十八条   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人员招聘工作,小组由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分管人事的校领导任组长,小组办公室设在校人事处,人事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十九条   用人部门设立招聘工作小组,小组由部门领导任组长、校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3-7人组成,小组负责本部门的人员招聘工作。

第五十条  校内用人部门招聘人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涉及与应聘人员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各部门要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招聘,强化学校招聘工作有关规定的执行力度,切实保证招聘方案与实际落实的一致性,全面落实学校有关决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在招聘工作中,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招聘工作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三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应聘资格或聘用: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隐瞒本人实际情况,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参加考试考核、与学校签订就业协议和聘用合同的;

(四)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从国家在职职工中选调聘用工作人员,符合人才流动有关规定的,仍按《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专业技术岗位含教学岗位、科研岗位、实验岗位、图资岗位、档案岗位、医务岗位、幼教岗位和学生辅导员岗位。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已于2007年4月18日经学校2007年第六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征询云南省人事厅有关部门意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昆明理工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

2、《昆明理工大学招聘人员考试测评表》;

3、《昆明理工大学招聘人员考试总评表》;

4、《昆明理工大学招聘人员体检表》;

5、《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

6、《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

昆明理工大学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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