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黄山市对拟任保安服务公司管理人员具备有关条件的解释
来源:黄山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网 阅读:1184 次 日期:2014-08-15 15: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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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皖公治安【2010】237号)文件,即《条例》第八条、《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殊行业管理要求,对拟任黄山市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经验。具体要求如下:

1、“军队工作经验”要求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担任军官5年以上。证明需要提供军官证,同时还要提供复转军人安置办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公章和负责人签字),以印证相关证件的真实性。

2、“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工作经验”要求具有部队工作经历,同时具有在公安、安全、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5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需要提供士官证、复转军人证和复转军人安置办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公章和负责人签字),同时证明材料还需提供上述5部门原工作单位或政治人事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有公章和负责人签字),内容包括:工作年限、职务、任职年限及工作表现等。

3、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问题。公安机关开具此项证明,一是内容必须全面,要包括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内容,不能只证明“无刑事犯罪”;二是出具该证明的公安机关必须是县(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县(分)局与派出所可以共同出具证明,派出所单独出具的证明无效。该证明必须有经办民警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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